詐得50件珠寶再質押借款159萬元 珠寶店險吃贓物罪 

▲新建台中市警察局(圖/記者鄧力軍攝)
▲新建台中市警察局(圖/記者鄧力軍攝)

記者鄧力軍 /台中報導

萬姓珠寶商遭陳女詐騙50件鑽石珠寶,陳女再將珠寶向「吉鴻珠寶精品交流中心」王老闆質押借款159萬餘元,王老闆因陳女沒有依約贖回珠寶而上網拍賣,受騙的萬老闆在網上發現後,忿而提告王老闆「收受故買贓物罪」。案經台中地院不起訴處份、聲請台中高檢署台中分署再議亦遭駁回,萬老闆不服,提出聲請交付審判,本(4)月裁定出爐,還是因無証據証明王老闆明知該批珠寶為贓物、有收受贓物之故意,將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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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老闆於去(108)年7月間突然在露天拍賣網站上發現自己被陳女騙走的數百萬元珠寶,於是向台中市第二分局報案,警方前往台中市「吉鴻珠寶精品交流中心」調查後移送法辦,檢察官經調查後,認為「吉鴻珠寶精品交流中心」王老闆係依正常程序接受陳姓女子珠寶質借,陳姓質借人未依約贖回,王老闆再依規定拍賣取償,全案不起訴處份。

萬老闆供述,105年4月左右,一位陳女透過網路表示有珠寶要賣,嫌開的價錢不好,改以珠寶抵押借款,於是105年4月至8月借予159萬3600元分批取得50件珠寶。期間陳女表示有客人要看珠寶,便將典當的一顆2克拉鑽石出借給陳女,陳女拿1張面額40萬元支票給他,後來該2克拉的鑽石沒有歸還,支票也跳票,至106年2月因催討不到錢,寄發存證信函後7天,將珠寶在網路、店面拍賣。

法官認為王老闆接受陳女珠寶質押當時,無從知悉陳女與萬老闆之交易糾紛,亦無從知悉該批珠為贓物,王老闆並有提出給陳女之估價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影本等証據。法官表示,贓物罪之規定,係針對行為人「故意」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贓物,而在事後助成他人財產犯罪目的之惡性予以處罰,並非藉此課一般人民以協助追贓之責。萬老闆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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