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思覺失調症殺人 論罪關鍵犯案時能否辨識違法

中央社 社會 /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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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近年罹思覺失調症又殺人的判例,最知名為殺死小燈泡的王姓凶嫌,已獲無期徒刑定讞,另台南割頸員警的男嫌則獲無罪;有罪與否在於法院認定,病症是否致犯案時無法辨識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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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姓男子搭火車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案,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宣判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合議庭考量鄭男罹有思覺失調症,長期服藥不規則,病識感不佳,諭知新台幣50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可上訴。

近年罹思覺失調症又殺人的判例,以王姓男子當街殺害女童小燈泡案最為知名,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王男行為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及控制能力降低或喪失,若適當治療可降低再犯,判處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於4月15日駁回上訴而定讞。

北投女童割喉案,檢方起訴患有思覺失調症的龔姓男子,並求處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龔男是一名精神疾病患者,非無治癒而復歸社會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周姓男子於105年6月間在台北巿四獸山區持刀砍殺不相識的老翁致死,周男主張患有「幻聽」及「被害妄想」等症狀的思覺失調症,但最高法院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張姓老翁103年10月間懷疑妻子不忠,持剪刀刺死妻子,一審被依殺人罪判處6年,經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審酌張姓老翁精神鑑定結果,認定他行為時處於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改判他無罪,案件上訴中。

台南市1名中度精神障礙男子持刀攻擊處理違停的警員,割頸長度達9公分,血流如注,台南地院認為,精障男雖觸犯殺人未遂、妨害公務等罪,但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犯案時無法辨識行為違法,判處無罪,須到精神病院強制監護5年,案件上訴中。

戚姓女子涉嫌將97歲的公公拖進浴室虐待致死,士林地院認為,戚女確有傷害致死犯行,但戚女罹有雙極型慢性情感型思覺失調症,案發時出現幻聽、被控制妄想等症狀,導致精神發生嚴重缺陷,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但監護5年,案件上訴中。(編輯:張銘坤)1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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