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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傳出,社會各界對嘉義地院對判鄭姓被告無罪,紛表不可思議,網路社群形成熱議,有人表示「如果要殺人,5年前開始吃藥後面就會没罪!真的太誇張」、「看到商機没,專聘有精神人員當殺手,政府認證」。
執行審理判決的嘉義地方法院指出,對被告鄭再由的無罪宣判是依刑法第87條規定,同時判被告應入精神治療設備之醫療院所,如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及台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等「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地院表示,鄭姓被告羈押後,醫師診斷後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法院也曾將被告送到臺中榮總嘉義分院進行「精神鑑定」,經認定被告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所以法院認定已經達到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
且法院也請鑑定醫師到庭指證,認被告是「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而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因此嘉義地院法官才認「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才以刑法第19條第1 項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