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無罪、強制就醫5年 侯友宜:應延長到30年

▲針對鐵路殺警案無罪,侯友宜認為強制就醫的年限應拉長到30年。(圖/Nownews資料照)
▲針對鐵路殺警案無罪,侯友宜認為強制就醫的年限應拉長到30年。(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吳承翰 / 台北報導

去年七月,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症的鄭姓男子,因補票糾紛殺死了鐵路警察李承翰,日前判決結果,法官因鄭男的精神病症判其無罪,強制就醫五年。患有精神病就殺人無罪的論調引發社會譁然,警官出身的新北市長侯友宜指出,在大家批評完後,仍要提出解決的辦法,他認為應將強制就醫的年限提升到30年,法令、設備該建置的要做好,才不會有下一個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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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近年來幾起社會關注的重大隨機殺人案件,加害者往往在司法階段時祭出患有精神疾病的招數,藉此逃過死刑,更有殺人犯狂言「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但這次鐵路殺警案,殺人判無罪可謂史無前例,從民間到政府機關,無一不不高聲批評。

曾任警政署長的侯友宜表示,一個法令難免會有缺陷,應檢討刑法第87條規定,精神病患若犯了法後要強制就醫,現行法令規定最長5年,他認為可以將強制就醫的年限延長到30年,才能有效監控。此外侯友宜指出,部分地區對於思覺失調症經過鑑定後希望能醫療,這部分需要專門的司法醫院協助,解決社區內的困擾,才能一勞永逸,「我們批評,批評要解決,問題放在那還是會有下次,希望司法改革到位,該改的法令、硬體,把它做好才是應盡的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九條規定,若犯下刑案的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上的缺陷,讓他無法分辨說其行為是否違法,依法不罰。若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導致對判斷違法行為的能力嚴重減低者,得減輕刑期。

而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若因第十九條的規定獲得不罰的人,若其情況有再危害社會的可能,應在規定的處所監護,時間則為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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