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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此重罪,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且其具有明顯之精神症狀,足認其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羈押。
林坤志說,各審級法院於案件繫屬時或其後,對被告是否符合羈押之要件及有無羈押之必要,自應本於職權重新審查判斷,並不受原法院已否羈押、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或繼續羈押之拘束。本件被告雖經原審裁定撤銷羈押,但經台南高分院審酌前揭情形,自得對被告裁定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