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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法院以梅文魁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扣案之槍彈均沒收。
梅文魁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及制式子彈30發,因曾打傷劉三榮而與其存有嫌隙,2人相約於台南市柳營區某練歌場談判,詎料梅文魁與劉三榮再起爭執,竟基於殺人之不確定犯意,持預藏之前開改造手槍,朝劉三榮射擊一槍,擊中劉三榮右上臂後,子彈貫穿進入體腔,射穿右肺、橫膈膜、肝臟及腸繫膜,造成劉三榮大量血胸、腹血及右肺塌陷,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法院裁定梅文魁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及殺人罪﹔合議庭認為梅先前已有2次槍砲前科,仍再購買槍彈,嚴重危及社會治安,且被告亦知悉被害人為1名警員,仍攜帶槍彈赴約,漠視國家法紀,且兩人談判過程中,被害人僅一直要求被告要給予交代,並未有危害被告生命或身體的言行舉止。
法院指出,梅文魁不滿被害人未答應他所提出慢慢償還賠款的要求,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朝被害人方向射擊,而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僅剝奪被害人生命,也造成家屬傷痛,更引起社會大眾不安,且迄今因賠償金額無共識(法院調解時,家屬提出2千萬元賠償),未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犯後坦認部分犯行,入監前從事團購工作,月收入約2、3萬元,需扶養母親等家庭狀況,判決應執行1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