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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則是在辦理屬與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範圍之不動產標售案,未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及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的「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規定核處罰鍰400萬元。
另外,金管會也發現法國巴黎人壽、安達人壽2家壽險,與安泰、永豐、凱基、遠東等4家銀行在招攬保戶時,包括透過辦理投資型保單借款後,再購買新投資型保單及有以不當話術招攬保險,由於相關違失事實明確,依保險法開罰或併限期改正,其中法國巴黎人壽重罰600萬元、安達人壽罰300萬元、安泰銀行及永豐銀行各180萬、凱基銀行及遠東銀行各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