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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時林榮富否認有殺害陳女的故意,辯稱雙眼殘疾,視力不佳,因無法看清陳女表情,而未能及時鬆手才致陳女死亡,應僅是過失致死,且林榮富是在陳女死後才臨時起意對其猥褻云云。惟合議庭法官參酌林榮富之供述、死者解剖報告,及林嫌遺留在死者身上之唾液及DNA斑跡之檢驗結果,林嫌之精神鑑定報告等,認為林榮富確屬生前猥褻。且考量林對其與死者借款情形前後供述矛盾,並比對2人同乘電梯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認林榮富稱以借款為由邀約死女,與事實不符。
合議庭法官以林榮富先將抹布塞進死者口中,再以跪姿前傾、將身體重量集中手部施壓方式,掐住死者脖子10至20分鐘,認為林榮富主觀上是基於殺人的直接故意,非常明確。且林雖有眼疾,但仍可擔任清潔工作,亦可自理日常,犯後也是自行騎乘機車離去,難以林有眼疾,即逕認他僅是過失致死,其辯解不足採信。合議庭審酌一切事證,認為並無情輕法重之情,故未依刑法減刑。
合議庭法官認為林榮富所為,係犯強制猥褻殺人罪,先強制猥褻死者,繼而剝奪其年輕之生命,造成家屬難以承受之傷痛,且對校園治安造成重大危害,引起社會大眾恐慌,犯罪所生之損害甚重,且被告犯後說詞先反覆不定,否認殺人故意,量處無期徒刑,併褫奪公權終身。
據了解,檢察官在起訴書上指出,林榮富和死者不認識,也沒有深仇大恨,卻為滿足一己私慾,誘騙女研究生到難以求援的地方,強制猥褻後再勒斃,手段凶殘、惡性重大,落網後也對案情避重就輕,毫無悔意,建請法官量處極刑。惟台南高分院二審宣判,仍維持原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