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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兩人於同年9月分手,對過去的金錢往來產生糾紛,梁男一狀告上法院,主張他給付女的202萬元(約台幣850萬元)是借款,付女既已還50萬元(約台幣211萬元),剩下的人民幣152萬元(約台幣640萬元)欠款,就得付本金再加上利息。不過付女認為,這202萬元(約台幣850萬元)是雙方戀愛、同居間的緊密關係,是生意往來或贈與,而非借貸,而人民幣520,000元(約台幣219萬元)更具有「我愛你」的含意。
不過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指出,兩人的聊天紀錄可以證明,梁男並無將金錢投資給付女生意的意思,而付女在還款人民幣50萬元(約台幣211萬元)時,也表明為借款性質,一審判決付女歸還梁男人民幣152萬元(約台幣640萬元)的本金加利息。付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不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編輯:林奐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