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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檢說,全案移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後,5月25日召開第一次準備程序庭時,林志峯當庭提出3篇補充理由書,陸續又提6篇補充理由書;針對嘉義地院委託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所做精神鑑定報告是否逾越醫療專業,違背最高法院歷來判決意旨,及被告智商是否僅有76分,被告是否有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是否有反社會性格,逐一提出論告理由書為論述,並聲請台南高分院刑事庭調查證據。
本案一審法官以鄭嫌患有思覺失調症,案發當天是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四處陳情顯露出被害妄想),被告妄想內容(有人要在他下車時以毒藥加害於他)與犯案行為(殺害要求他下車的警察)間有絕對關聯,被告後來接受精神鑑定時智商只有76,採信鑑定人的意見認為被告行為時已因罹患精神疾病,導致其喪失辨識能力的免責要件,而判處鄭嫌無罪。
鄭嫌5月4日移監台南看守所,據了解,鄭嫌生活起居一切正常,作息時間也相當配合,迄今無違規情事,且定期安排醫師看診,鄭嫌按時服藥,身體與精神狀況正常無特別異狀;當鄭嫌得知死者李承翰的父親,因抑鬱吐血身亡,並無太大的情緒波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