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東會之亂 金管會開鍘 即日起不得再自辦股務

▲針對大同公司股東會爭議,金管會開鍘,要求大同公司即日起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圖/NOWnews資料照)
▲針對大同公司股東會爭議,金管會開鍘,要求大同公司即日起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針對大同公司今(2020)年股東會爭議,金管會今(14)日表示,由於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除對大同公司糾正處分,並命該公司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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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公司6月30日股東常會發生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並自行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行使,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金管會除譴責已嚴重違反公司治理行為,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罪嫌,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之外,今日更祭出處分。

金管會今日表示,經請集保結算所查核,發現大同公司在股東常會的相關行為有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3項及第6條第2項之規定,因此依證券交易法第39條規定,對大同公司糾正處分,並命該公司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金管會也呼籲,股務代理機構或自行辦理股務事務的公開發行公司,在執行股務事務時,須保持中立並恪遵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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