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等紅燈勿佔用機車停等區 別跟自己荷包過不去

▲汽車駕駛人等紅燈時常向前滑至機車停等區,這樣的行為最高可以罰新台幣1200元。(圖/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
▲汽車駕駛人等紅燈時常向前滑至機車停等區,這樣的行為最高可以罰新台幣1200元。(圖/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

記者康子仁/新北報導

過馬路遇到紅燈時,是否經常看到汽車的駕駛人或大型重機的騎士,不自覺的往前滑行至機車停等區呢?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醒,這樣的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最高可以罰新台幣1200元,光新北市上半年就有兩萬件,千萬別跟自己荷包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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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一個多月前有一名駕駛人收到一張「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的交通罰單,駕駛人聲稱照片係由正後方拍攝,無法認定他所駕駛的汽車誤停在機車停等區內,對於檢舉內容表示不服,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但法官認為路口號誌明顯為紅燈,車輛依規定應於停止線前停等,駕駛人雖主張檢舉照片無法證明汽車有占用機車停等區,但從檢舉照片中發現機車停等區的長方形標線,明顯在其汽車的前、後車輪之間,因此判決敗訴。
 

▲大型重機等紅燈時也不得停在機車停等區。(圖/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
▲大型重機等紅燈時也不得停在機車停等區。(圖/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常有汽車或黃紅牌大型重機車於停等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停放,影響機慢車停放,若經民眾檢舉或警察舉發,則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規定,最高罰新台幣1200元,新北市光上半年就有2萬件。

裁決處也呼籲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暫停讓行人通行,如未遵守規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可處新台幣1200-36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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