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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姓賭客因該賀姓組頭被查獲而連帶被循線揪出到案,台中地院除已將賀姓組頭依聚眾賭博罪判處徒刑二月,江姓賭客卻獲判無罪。
江男獲判無罪之理由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江男在網路賭博則需先註冊取得帳號、密碼登入,再點選進入其個人之專屬網頁頁面始可點選下注,其個人專屬網頁相對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被告利用上開方式向網站經營者下注之行為,並不具公開性。既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下注賭博,即難認其所為已符合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之構成要件,自應判決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