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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屏東縣政府公告計程車收費標準,民眾搭乘計程車時「起跳運價」1.5公里100元,「續跳運價」每250公尺加收5元,另現行規定計程車司機未按表計費及未列印乘車證明,依公路法處罰新台幣9,000元,屏東監理站站長洪美芳呼籲,計程車駕駛人勿心存僥倖心態以身試法,務必按表收費營業。
另外,提醒搭乘計程車的朋友們,現在只要搭乘計程車,不論乘客是否提出需求,司機都得列印乘車收據給民眾,這不僅是保障民眾搭乘計程車的權益,也有助於計程車駕駛與民眾產生爭議時釐清責任。
保障乘車雙方權益,同時也鼓勵民眾踴躍檢舉,如果計程車司機有不合理之收費或其他不當行為時,請記下計程車車號及司機姓名等,註明時間、地點及經過情形,可向當地監理單位或警察局申訴,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將依公路法裁處。(屏東監理站計程車申訴專線08-7666136、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08-753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