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網友用交友軟體帶高中女生上摩鐵 辯稱不知未滿16歲

▲未滿16歲的高中女生透過軟體「探探」,被男網友帶到電影館及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示意圖/記者鄧力軍)
▲未滿16歲的高中女生透過軟體「探探」,被男網友帶到電影館及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示意圖/記者鄧力軍)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

未滿16歲的高中女生透過交友軟體,被男網友帶到電影館及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事後帶女學生買衣服及包包以安撫情緒;女生父親發現有異追問出內情後向台中市婦幼隊報案提告,男網友辯稱通訊軟體都有「年滿18歲」之限制,辨稱不知女學生未滿18歲,但檢察官認為軟體之警語並無法實際規範,全案依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該網友可能面臨7年以下之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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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隊警方調查,陳姓男子於今(109)年初透過軟體認識一名未滿16歲的高中女生,某個下午即約出女學生到台中市北屯區一家電影館看電影,陳男利用兩人在包廂之機會,對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得逞。

事後陳男帶女學生於市區逛街買衣服及包包致贈以安撫情緒,天黑之後陳男駕駛汽車要送女學生回家途中,再轉進一家汽車旅館開房間,陳男再次對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女學生很晚才回到家,還帶回衣服及包包等貴重禮物,引起父親起疑追問,女學生對一天的行程及禮物交代得吞吞吐吐,最後才說出實情,父親氣得向台中市婦幼隊報警。

陳男到案後辨稱不清楚女學生為未滿16歲之人,辯護律師亦辯護稱2人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該軟體於下載及使用說明中都有寫到需年滿18歲才能使用,該APP設定年齡也是18歲起跳,而女學生之照片及當天之穿著均非常成熟,看起來是已經超過18歲之人。

但檢警詢問女學生時,女學生指稱有告知對方自己年齡未滿16歲,檢警質問陳男時,陳男也坦承知悉女學生就讀中部某高中,檢察官認為一般就讀高中之年齡落於15至17歲間或16歲至18歲間,是被告主觀上就女學生未滿16歲之事實即有所認知,顯具有「不確定之故意」,檢察官並指出通訊軟體下載之年齡限制,並無法實際規範未滿16歲之人下載,且網路上之個人資料之資訊多有不實之情形,再者,女子之穿著、打扮均無法直接據以判斷實際年齡,是被告及辯護人所辯,並不足採,全案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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