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出版品來台受阻?陸委會強調:尊重主管機關依法行政

▲大陸委員會副主委邱垂正。(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呂炯昌攝)
▲大陸委員會副主委邱垂正。(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呂炯昌攝)

國際中心林孝萱/綜合報導

日前有消息傳出,有中國大陸出版商須向台灣文化部申請許可,才能在台出版。但申請依照的相關規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1999年即廢止,有關此疑慮,陸委會今(24)日回應該辦法為舊規定,有關大陸出版品來台的程序,陸委會尊重主管機關依權責進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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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陸委會先前的問答內容,依照許可辦法規定,中國大陸出版品經主管機關文化部檢驗內容無本辦法第4條情形,且未逾文化部公告數量者,得經許可進入臺灣。《辦法》第4條規定的4項情形包括:「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表示,台灣1999年廢除該《辦法》是民主深化的一個里程碑,因為是運作近30年的辦法,陸委會尊重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相關事宜皆為依法行政和管理機制的流程。但同時,中國大陸對台統戰仍然持續且步步逼近,陸委會希望社會能夠了解,此為政府施政的基本原則,台灣作為民主法治的國家,會依法行政。如有相關人士有不同的意見,應藉由立法院推動修法程序。

另外,香港自今年7月1日實施《港區國安法》情勢發生巨大變化,陸委會先前對有關加強審核機制、預防「陸資假借港資」來台的問題進行研議,陸委會今(24)日表示,有關政策討論仍在進行研議中,未來將會在具體方案出爐後向大眾說明。

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1 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但近年來,有不少陸資假冒港資來台的案例,因此陸委會將就香港情勢變化,與相關部會進行討論,但仍鼓勵外資來台投資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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