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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夥人協商至深夜未有結果,廖男等人即軟硬兼施要羅男上車,準備載往台中市太平區廓子坑山區一處民宅逼債,並安排蔡姓男子駕駛另一輛車於後方押車,路上正巧遇上警察路檢,但警察沒有察覺任何異狀而放行。途中廖男為避免羅姓被害人記住車行路線及地點,於山區停靠路旁,與蔡男用布條將羅男雙眼蒙住,用膠帶綑綁雙手後再押回車上。
羅男被押到山區下車,因眼睛遭蒙住,一路跌得全身多處受傷,被帶進一間民宅後還遭到廖男及蔡男毆打逼債,最後被迫簽下一張面額70萬元的本票,並交出身上4萬元現金,才獲被載下山到永春東路釋放﹔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廖、蔡2 人僅為債務協商,竟以犯罪方式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且妨害自由期間非短,毫無法治觀念,分別量處有期期刑4月,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