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事實上,根據《勞動部》網站中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民國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0元,勞工請事假一天,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23200元(即24000元-800元)。(編輯:王柏文)
編輯中心/綜合報導
2021-01-03 09: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