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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表示,總站夜市業者於去年8月7日依「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申請營運許可,卻在未核准許可下自行開幕營運,遭經發局開罰6萬元及勒令停業。
經濟發展局指出,總站夜市去年8月7日依台中市政府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條例申請營業許可,然而業者卻在去年10月9日至11日尚未取得許可即違法營運,經發局現場稽查處罰鍰6萬元並勒令停業,後續也多次接獲人民陳情該夜市造成交通堵塞、車輛違停、噪音、油煙、垃圾等問題。
經發局表示,業者提出營業許可申請案,已經4次書面修正,然而依據業者最新提送的計畫書內容,仍然補正不全,無法解決地方反映的噪音、光害、交通等問題,如營業勢必影響周邊環境及交通,因此依規駁回設置申請。
經發局強調,業者如不服經發局所作處分,可於接獲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同時再次提醒業者,未取得營業許可前,不得先行招商營業,若夜市違反相關規定,市府將依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