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遭罷免 中選會:4年內不可選桃市議員

▲中選會公布,民進黨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遭成功罷免,自公告日起,4年內將不能再競選桃園市議員。(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呂炯昌攝)
▲中選會公布,民進黨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遭成功罷免,自公告日起,4年內將不能再競選桃園市議員。(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呂炯昌攝)

記者張志康/綜合報導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6)日晚間公告桃園市議員王浩宇罷免案投票結果,除宣布罷免案通過,將於22日審查結果外,也表示王浩宇自公告罷免日起,4年內將不能再擔任桃園市議員侯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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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表示,根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開票統計結果,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該罷免案投票結果為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於22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該罷免案投票結果。

中選會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罷免案投票結果,應由該會審查,並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又依同法第90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中選會公布這次罷免投票的相關結束,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7選舉區議員王浩宇罷免案投票人總數為32萬7,758人,投票人數為9萬2,226  人,投票率為28.14%,有效票為9萬1,710票,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為8萬4,582票,佔92.23 %;不同意罷免票數7,128票,佔7.77%,無效票為516票,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投票結果為通過。

中選會說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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