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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主張,國安法的保釋門檻相當高,法庭不應考慮可減低被告重犯風險的保釋條件,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應准予保釋。
香港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和第5條雖明文規定了人權、自由和法治等價值,不過其涉及保釋的第42條條文,衍生出特別例外情況,認為法官在過程中應考慮一切相關的因素。終審法院並在今(9日)裁決,5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勝訴、高院先前的批准保釋不妥當,而撤銷黎的保釋。
有港媒引述香港司法機構的文件指出,終院開庭處理律政司的上訴,只是處理法律上的爭議、釐清《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意思,以及決定高院法官李運騰的判決是否有誤,後續將會交由裁判官、區院法院或高院原訟庭法官再處理,黎智英恐須在羈押下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