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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沐弘分局長指出,為減少執法爭議,因此警政署制訂執法認定原則:一、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二、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在禁止停車(黃)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三、如果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從寬認定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新制規定以未滿7歲為主要適用對象,對象大多為幼兒園學童,另外學校上下課接送時間,只要不妨礙人車通行,警方會從寬認定,但若非上下課時間,還是會依法開罰。
臺中市警察局楊局長源明表示,本次修法目的是為便利家長接送幼兒,並非以處罰為目的,警方針對民眾檢舉案件則會視個案具體事實從寬認定。民眾如因臨時停車接送未滿7歲兒童被檢舉,可檢具相關證明,向處罰機關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