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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子向警方表示她走路上班途中,李姓男子騎機車尾隨她,搭訕表示要與她做朋友,還要載她上班,她表示不願意,詎料李姓男子即將機車橫擋在她前方,她表示要報警,李男說他不怕,報警也沒關係,還趁她不備時伸手摸了她的胸部一把,再抓她右邊的肩膀,她根本來不及反應,被摸到的時候感到很生氣、很不舒服。
清水分局循線逮捕李姓男子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移送偵辦,台中地院法官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未相識,竟為逞一時之私慾,乘告訴人不及反應之際,恣意觸摸告訴人之胸部,欠缺尊重女性性自主權之觀念,並使受冒犯之告訴人身心受創且蒙受陰影;然其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亦未能獲取告訴人之原諒,全案審結依違反性?擾防治法量處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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