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依晨前男友性侵混血少女 須賠償180萬

▲鄭男性侵混血未成年少女,判賠償180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鄭男性侵混血未成年少女,判賠償180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陳雅蘭/綜合報導

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先前被控猥褻友人13歲混血女兒,經法院審理,一審判決鄭家堯須賠償90萬元,二審改判須賠償180萬元,全案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今(16日)駁回,全案確定。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鄭男2013年結識被害少女父親,隔年2月,鄭男在指導友人女兒功課期間雙方交往,鄭男開車帶少女至宜蘭礁溪旅遊,隨後在飯店發生性行為,隔天回程途中鄭男慾求不滿,要求她幫他口交,少女父母得知後向法院提告,鄭男僅承認與少女同遊及過夜,否認有性交,檢方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起訴鄭男。

一審開庭時,少女詳細表述雙方性行為時間、地點,也明確指證鄭男下體特徵,法官認定鄭男和年滿14歲、未滿16歲少女合意發生兩次性交,合併判處2年8個月有期徒刑,鄭男不服上訴高院,二審法官仍採信少女說詞,更發現少女與鄭男第一次性交時才13歲,因此增列兩個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加重合併判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民事部分,少女父母求償500萬精神撫慰金,地院原判鄭男應付給少女50萬、父母各20萬,案件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改判鄭男應再付給少女50萬、父母各20萬,總計180萬;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泰國一名5歲女童,遭2名幼兒園同班男同學,以及另一名小學二年級男童性侵。(圖/Pixabay)
▲▼鄭男性侵未成年少女。(示意圖/Pixabay)
▲不顧哭喊抵抗「5年性侵女兒315次」 獸父辯:和她像情侶。(示意圖/pixabay)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或是您知道有兒童、少年、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其他嚴重傷害其身心發展的行為,請主動撥113,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受虐者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