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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花蓮高分院今天撤銷原裁定,發回花蓮地方法院重裁。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指出,原裁定認被告與其他相關工程人員利害相反,湮滅罪證之虞不高,難認定有敘明具體理由;而被告供述前後不一,與證人所說不一致,加上李義祥之前有指示他人偽造文書的犯罪紀錄,原裁定對此未作評價。
關於逃亡之虞部分,花蓮高分院表示,本案死傷嚴重,被告可能面臨相當重的刑責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現有事業、財產可能化為烏有,加上規避刑責的人性、逃亡的風險性,雖以50萬元具保免予羈押,仍應審酌被告資力、家庭狀況等因素,裁定交保有理由不備疑慮。
花蓮高分院指出,原裁定另諭知被告李義祥不得與相關人等接觸,但幾無監督機制,有湮滅證罪的風險。(編輯:唐聲揚)11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