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事故重大傷亡 涉肇事李義祥撤保重裁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涉肇事的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遭聲押,花蓮地方法院3日裁定以新台幣50萬元交保,李義祥(右)離開法院時以包包遮臉,低頭不發一語。中央社記者李先鳳攝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涉肇事的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遭聲押,花蓮地方法院3日裁定以新台幣50萬元交保,李義祥(右)離開法院時以包包遮臉,低頭不發一語。中央社記者李先鳳攝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4日電)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涉肇事的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被地方法院裁定50萬元交保,花蓮地檢署提出抗告。花蓮高分院今天裁定撤銷交保,發回地院重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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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408次太魯閣自強號火車於4月2日上午發生重大死傷事故,台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李義祥聲請羈押,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諭知以新台幣5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等免予羈押。

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花蓮高分院今天撤銷原裁定,發回花蓮地方法院重裁。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指出,原裁定認被告與其他相關工程人員利害相反,湮滅罪證之虞不高,難認定有敘明具體理由;而被告供述前後不一,與證人所說不一致,加上李義祥之前有指示他人偽造文書的犯罪紀錄,原裁定對此未作評價。

關於逃亡之虞部分,花蓮高分院表示,本案死傷嚴重,被告可能面臨相當重的刑責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現有事業、財產可能化為烏有,加上規避刑責的人性、逃亡的風險性,雖以50萬元具保免予羈押,仍應審酌被告資力、家庭狀況等因素,裁定交保有理由不備疑慮。

花蓮高分院指出,原裁定另諭知被告李義祥不得與相關人等接觸,但幾無監督機制,有湮滅證罪的風險。(編輯:唐聲揚)11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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