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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業安全法規定第5條第2項,施工規劃階段要實施風險評估,甚至在第116條也有明文指出,車輛機械禁止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的斜坡、駕駛離開位置時,應該安置煞車等,防止該器械逸走。郭家鉷點出,這回太魯閣事故的產生,最終的問題,出在稽核及管理上有比較大的疏漏,相關的阻擋設施,必須要去落實,郭舉例,「很多作業場所也是透過現場的機具,或者設備來做阻擋,一旦滑落對軌道車輛,也就是所謂台鐵運行的車輛,會造成危害。」
郭家鉷認為,上述這項目在風險評估裡面沒有考量到,讓他覺得有點不可思議,「怎麼會沒有這樣子預防的措施,我想這個是我比較難以理解的!」至於台鐵該如何改善現況?郭家鉷提出,未來標案可以要求廠商提供遠端監控,像是透過監視器等方式,才不會再次發生憾事,也不會有業者違反規定動工,造成任何不可控的風險。
郭強調,未來台鐵在交付承攬時,不管是監造還是現場施工的管理單位,都必須在現場,做好確實的環境危害評估,才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