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祥公司遭判有罪仍取得標案 工程會揭花蓮縣府放水

▲交通委員會今(8)日針對該工程發包、監造、施工等問題,要求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圖/NOWnews資料照)
▲交通委員會今(8)日針對該工程發包、監造、施工等問題,要求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黃仁杰/台北報導

太魯閣意外燒出政府採購弊端!交通委員會今(8)日針對該工程發包、監造、施工等問題,要求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工程會調查後發現,李義祥的義程營造在104年花蓮縣府採購案因文件登載不實遭判有罪,但花蓮縣府卻未啟動停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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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出軌事件讓台鐵工程發包與施工安全問題再次浮上檯面,前工程委員會主委李鴻源昨(7)日指出,台灣公共工程有最低標文化,但便宜沒好貨,始終問題不斷。

對此,工程會指出,最低標及最有利標都是目前採購法規定的決標方式,如金額大或案情複雜等建議用最有利標,機關並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組成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決定決標方式。工程會後續將再強化機關選擇決標方式的能力,因案制宜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並將施工團隊,含分包商的履歷列入評選項目,挑選過去表現較佳的工程團隊。

而對於外界質疑,李義祥的公司紀錄不良,為何還得標多案?政府採購依採購法規定,只有在停權期間中之廠商,才不能參與政府標案投標或擔任分包商,李義祥擔任負責人的「義祥工業社」曾因圍標被法院判決有罪,經招標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1 年至99年3月9日止,停權期間已過,另「義程營造」在104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但花蓮縣府卻未啟動停權措施,工程會已去函縣府要求說明。

另外,依營造業法第28條也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分包商人員為營造業之負責人,卻擔任主包商之工地主任,除違反營造業法外,更有借牌轉包之可能,但此案於內政部建置的工地主任系統未能及時發現,建議營造業法主管機關內相關勾稽制度,以利查核預防 。

各界也質疑,為何工程現場未有設置足夠列車安全防護措施?工程會回應,台鐵局 「鐵路沿線工程施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防範措施」,嚴禁機具、材料及車輛等侵入軌道一定範圍,另局外單位在路線及設施附近施工,也須依「局外單位在本局路線及設施附近施工工作要點」辦理,各工程主辦機關應落實執行,台鐵局應督促落實。工程會7日查訪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施工中的7件工程,發現1件工程有施工便道及工區邊坡靠近鐵道,但未設置隔離設施情形,已建議機關改善,機關並允諾即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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