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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敗訴的原因,法官認為交通違規案件除涉及「重量」、「速率」、「酒精測定值」等以「數值」為舉發標準的違規,使用的採證儀器需具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其他無關「數值」的交通違規案件,如闖紅燈、違規右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等檢舉的案件,並無規範所使用的行車紀錄器或相機等器材,須經國家檢定合格。
李忠台表示,依據相關的規定,民眾可檢具事證向警方提出交通違規的檢舉,舉發機關均審慎看待並加以查證,如違規證據足以認定違規的事實,即可舉發;也提醒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行車的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