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合格認證檢舉無效?裁決處:證據足以認定違規即可舉發

▲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行車記錄器無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圖/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
▲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行車記錄器無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圖/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

記者陳志仁/新北報導

近來網路流傳,民眾檢舉違規停車等交通的違規案件,因所使用的行車紀錄器或相機等器材,未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檢定合格,所以檢舉無效、紅單不成立?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強調,如違規證據足以認定違規的事實,即可舉發。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平均每日約有10件以上,被檢舉人以「請提供檢舉人的設備是否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的儀器,及定期檢驗合格的認證文件」為理由提起申訴;日前就有民眾認為檢舉人提供的影像,因行車紀錄器無合格認證,因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結果遭法院判決敗訴。

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敗訴的原因,法官認為交通違規案件除涉及「重量」、「速率」、「酒精測定值」等以「數值」為舉發標準的違規,使用的採證儀器需具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其他無關「數值」的交通違規案件,如闖紅燈、違規右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等檢舉的案件,並無規範所使用的行車紀錄器或相機等器材,須經國家檢定合格。

李忠台表示,依據相關的規定,民眾可檢具事證向警方提出交通違規的檢舉,舉發機關均審慎看待並加以查證,如違規證據足以認定違規的事實,即可舉發;也提醒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行車的安全和秩序。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