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賭客下「秋水錢」而成賭場共犯? 法庭爭辯翻盤!

▲職業賭場示意圖(本報資料庫)
▲職業賭場示意圖(本報資料庫)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

賭場遊戲規則,圈外人難以了解;台中市警局督察室抓了一場「麻將筒子」送辦,但就因為對賭資及「秋水錢」等等認定,檢警及法官就花了約二年的時間調查釐清,檢警認為賭客供給給賭場「秋水錢」,是屬共同經營賭場的行為,但法官依個案認為該案的「秋水錢」無非係賭場與賭客間之單純借貸關係。縱有下「秋水錢」,或借款予賭場,仍「不能論賭客為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犯行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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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警察局督察室於(108)年間於第二分局轄內北區一棟3層樓的民宅查獲一處「麻將筒子」職業賭場,逮捕謝姓賭場負責人,及「清堵」、「把風」及發收牌、跑腿茶點、檳榔、便當工作的王姓、江姓、楊姓等賭場人員,及27名男女賭客。現場查扣現金及賭資及抽頭金共約360萬元。

警方發現賭場白板上有「歡迎下秋水」、「下秋水未滿5 小時,秋水一律一千」字樣,詢問之下原來是賭客除了下注賭錢之外,亦可以供提現金給賭場運用,每10萬元可領1千元。因此檢警將有「下秋水」提供現金給賭場的客人都列為經營賭場的共同正犯。

謝姓賭場老闆則辯解:現場白板上之「歡迎下秋水」是指賭客有10萬元給伊等看,就可以補貼車錢,「下秋水未滿5 小時,秋水一律1000」,是指要超過5 小時才有補貼車錢1000元,目的是希望賭客待久一點、賭久一點。法官因而認定本案中的「秋水錢」無非係賭場與賭客間之單純借貸關係,縱有下「秋水錢」,或借款予賭場,仍不能論賭客為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犯行之共同正犯。

另外,身上現金被警方認定為「賭資」而遭查扣的賭客,於庭上多辨稱是「買菜錢」、「貨款」、「會錢」、「孩子的學費」、「要給母親的生活費」…理由琳琅滿目,只要能自圓其說,法官都從寬採信。全案日前審結,謝姓賭場負責人被依「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5月,犯罪所得抽頭金50萬元沒收。賭客則被依賭博罪分別判處1萬元至1萬5千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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