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受疫情影響停業 財政部7點助減稅、延期繳納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繳稅負擔,財政部今(16)宣布提供7項稅務協助。(圖/NOWnews資料照)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繳稅負擔,財政部今(16)宣布提供7項稅務協助。(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賴志昶/台北報導

為因應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財政部今(16)宣布,各納稅義務人配合指揮中心指引或地方政府規定,停止營業或營業收入減少者,各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或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核減相關稅捐;同時,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繳稅負擔,該部提供7項稅務協助,與納稅義務人攜手共度難關。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一、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受疫情影響暫停營業,可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停業,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也提供網路申辦機制供營業人運用,免除親赴國稅局申辦困擾。

財政部表示,如未停業而有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其屬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由稽徵機關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視其營業情形覈實調降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特殊情形營業人也可向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查定結果最低可免繳稅,減輕其負擔;如果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其銷售額減少,應納稅額也會隨之降低,已具自動調整因應機制,合理減輕營業稅稅負。

二、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

為協助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財政部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

財政部稱,營業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等情形,可依該作業原則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以利其資金運用並維持營運。

三、車輛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可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交通工具已申報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四、降低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減少之房屋稅

財政部表示,受疫情影響,飯店未使用樓層、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可依據屋主申請,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或其他住家用稅率課稅,降低房屋稅負擔;另針對應於15至28日關閉停止營業的全國休閒娛樂場、第三級警戒區域觀展觀賽場所等所使用的房屋,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主動依主管機關提供清冊,將停業期間房屋稅,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金門縣及連江縣為1.5%)。

五、娛樂業者可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財政部說明,查定課徵的娛樂業者,受疫情影響無營業或營業收入降低,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天數或未使用娛樂設施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另針對應於15至28日關閉停止營業的全國休閒娛樂場所、第三級警戒區域觀展觀賽場所等,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依主管機關提供清冊,主動辦理娛樂業者於配合强制停業期間,停止課徵娛樂稅作業。

六、主動公告延長110年5月至7月各類稅目申報繳納期限

財政部說,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代理人等,因接受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得延長申報及繳納期限;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次日起展延20日。

七、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去年1月15日至今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最後,財政部指出,該部網站設置「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加強宣導,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專人諮詢窗口,以利民眾即時瞭解最新相關措施規定。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疾管署持續加強疫情監測與邊境管制措施,國外入境後如有發燒、咳嗽等不適症狀,請撥打「1922」專線,或「0800-001922」,並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就醫,同時主動告知醫師旅遊史及接觸史,以利及時診斷及通報。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鞋槓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