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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金管會認為不能只聽信陳銘達一面之詞,要求他提出最終實質控制權的證據,後來也多次請陳銘達提供相關證據,亦要求與兩位加拿大自然人視訊,陳銘達仍然無法拿出實質證據。
因此,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今日宣布,經金檢發現CTL實質受益人相關事項有所疑義,外界亦有質疑CTL是否涉及陸資,金管會已多次依規請CTL就投資日盛金控的資金來源與所報實質受益人的關聯、所報實質受益人指派各層董事的相關決策程序及內部授權情形等相關事項提出說明,以確認CTL所報實質受益人的正確性,但CTL仍未能配合提供完整資料,以釐清實質受益人相關疑義,CTL未依金控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申報,因此金管會依金控法相關規定,核處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未依規定申報而超過部分無表決權命其於1年內處分。
至於此處分案是否影響富邦金收購日盛金?莊琇媛強調「這是兩件事」,這次處分案主要是就CTL是不是陳明達等3人所持有,最終受益人是誰,只是因這是層層組織架構,是不是都是最終實質受益人?是不是都有決策權及資金來源,因這是跨國交易,不論資金及上層股東都在國外,目前無法查到後面最終受益人是不是這3個人,而CTLD提出的資料也無法證明他們就是最終實質受益人。
由於CTL持有日盛金24.9%股權,因此,金管會除重罰CTL 新台幣2500萬罰鍰之外,也要求必須出清應申報未申報的部分,即19.9%股權。至於未出清前,出席股東會這部分持股也不具表決權。莊琇媛強調,為強化對金控有控制權人審核等管理,落實執行金控法股權透明化的監理原則,金控法對金融控股公司之大股東已定有股權持股申報或事先申請核准等規定,大股東應依規定提供正確且完整資料,以履行其法定申報或申請的義務,金管會並會持續檢視大股東是否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