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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世未深的少女信以為真,在8月29日和友人一同搭乘高鐵北上到新竹,由羅嫌事先寄送的工作手機進行聯繫,再由丁姓共犯載送少女到羅宅,還將少女的手機取走丟棄,羅嫌隨後就將少女帶往4樓房間天花板上的密室,還未少女戴上金屬項圈,謊稱若尖叫或逃跑就會通電,剝奪少女行動自由,並在飲用水中拆入不明藥劑,在高鐵新竹站等待的友人因遲遲未見少女返回,電話聯繫少女的母親後並報警處理,經警方連日追查才將少女救出。
羅嫌在訊問中曾哭訴「我就是喜歡小女生,我可能到了40、50歲也是喜歡小女生」,法院認為這足以顯示羅嫌無法克制對少女的特殊癖好,全案事證明確,羅育祥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8月,又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處有期徒刑1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至於妻子葉女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又協助丈夫隱匿,犯使犯人隱蔽罪,處有期徒刑6月,盧姓共犯涉犯使犯人隱蔽罪,且為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另名王姓共犯涉犯使犯人隱蔽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