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實行修正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福斯集團本月提早落實

▲ 經濟部實行修正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福斯集團本月提早落實
▲ 經濟部實行修正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福斯集團本月提早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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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集團旗下全品牌,包含 Audi、Volkswagen、ŠKODA 及福斯商旅率先響應政府新政策,將自 6 月 1 日起提前施行修正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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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將於 7 1 日起正式實行修正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未來將為消費者在購買新車時,提供法律明文規定的權益與保障。Audi 作為國內豪華車市場的指標性品牌,向來高度重視車主服務體驗與消費者權益,將集團全品牌提前自 6 1 日起正式實施修正版定型化契約。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重點修正項目說明

經濟部於年初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訂於 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新修正版契約規範新車在交付至少 180 日內或行駛至少 1.2 萬公里(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如果發生重大瑕疵,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修正「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重點如下:

一、行駛時起火燃燒;

二、發生暴衝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三、煞車失靈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四、行駛間熄火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五、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六、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另外,新車如有以下情形,也將構成屢修不復之瑕疵,消費者同樣可以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 交付至少 180 日內或行駛至少 1.2 萬公里(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 交付後至少 180 日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其中有關累積無法使用日數之計算,應扣除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及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期間。
相關詳細「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詳見經濟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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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