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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局說,台電燃煤機組的興建是在台中縣時代,當時未制定都市計畫法自治條例、也沒有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地方治理尚未落實。隨著時代進步,地方治理重要性與日俱增,臺中市政府依法行政,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9條第3項授權訂定「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規定相關重大建設均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就是在都市計畫及自治條例的授權下,檢視地方發展的需要,這也是都市設計審議的重點!
以都市設計審議事項而言,台灣電力公司興建之燃氣機組及卸貨碼頭等相關設施已達「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建設認定表」規模,對於台中港海岸環境及景觀影響甚鉅,且報導所載台電承諾115年開始拆除燃煤機組,與送審的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中的說明「…,既有燃煤機組不除役,4部燃煤機組轉為備用」完全相悖,地方再不要求都市設計審議,屆時備用不拆,煙囱真的從5支變7支,甚至從7支變更多煙囪?都發局再次重申,呼籲台電應儘速趕辦都市設計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