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約詢陳時中?監委:調查須保密、報導多屬臆測

▲媒體報導,監委擬約詢指揮官陳時中。監委林郁容、王麗珍、蘇麗瓊、蕭自佑及浦忠成今天說,調查案件依法須遵守保密義務,報導指調查過程擬約詢官員等,多屬臆測。圖為指揮官陳時中。(圖/記者朱永強拍攝)
▲媒體報導,監委擬約詢指揮官陳時中。監委林郁容、王麗珍、蘇麗瓊、蕭自佑及浦忠成今天說,調查案件依法須遵守保密義務,報導指調查過程擬約詢官員等,多屬臆測。圖為指揮官陳時中。(圖/記者朱永強拍攝)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8日電)媒體報導,監委擬約詢指揮官陳時中。監委林郁容、王麗珍、蘇麗瓊、蕭自佑及浦忠成今天說,調查案件依法須遵守保密義務,報導指調查過程擬約詢官員等,多屬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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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27日報導,監察院已累計立案4件與疫情相關的調查案,且已有不只一組監委,擬在不影響指揮中心運作的前提下,約詢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以釐清行政部門有無疏漏。

這4件調查案,包括監委林國明表示台北市萬華區「阿公店」多數登記營業項目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也成為此次防疫破口,申請自動調查;監委浦忠成、蘇麗瓊調查,指揮中心放寬國籍航空機組員檢疫措施為「3+11」作業流程是否有當。

另外,還有監委林郁容、王麗珍、蘇麗瓊及蕭自佑調查指揮中心疫苗整備及採購政策;監委王幼玲、王美玉調查,苗栗電子廠防疫措施引發不尊重移工隱私及無法達到防疫效果等。

林郁容、王麗珍、蘇麗瓊、蕭自佑及浦忠成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近期報導有關監察院就「3+11」決策過程及疫苗採購等案進行調查,監察委員就調查案件都須依據監察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監委指出,監委獨立行使職權,調查作為都須依法行使,尤須依據監察法第26條規定,調查案件須遵守一定的保密義務,在調查報告還沒審議通過前,調查內容、過程不得對外宣洩。

監委表示,有關媒體報導調查過程擬約詢官員等,多屬臆測,易造成各界混淆,特此說明。(編輯:謝佳珍)1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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