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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淑貞說,由於楊姓旅客未向海關申報,因涉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該關依行政罰法第36條規定,將全數外幣暫扣候處。
蘇淑貞指出,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4項及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3條之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出入國境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未申報者,由海關沒入,而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份由海關沒入。
蘇淑貞呼籲,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如攜帶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或總價值逾新臺幣10萬元之新臺幣現鈔。或是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或總價值逾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或是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或人民幣超逾限額2萬元者,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