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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則表示,針對產業層面,盜版的內容會造成很大的影響,舉例來說,假設今天全台灣有500萬個盒子用戶,但是這個機房只要辦1台MOD,付1個用戶的費用,這500萬人就能夠免費看到MOD的節目,那MOD本來可以有500萬戶的收入,就變成只有1戶的收入。這對體育、影視產業無疑是很大的沖擊。
莊瑞雄強調,如果盜版猖獗,製作團隊和相關從業人員得不到應有的收益,惡性循環之下,產業只會越來越萎縮。最後損失最大的還是沒有精彩賽事、好節目可看的閱聽人。
蔡易餘則從法律層面切入提到,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及第93條,在108年5月1日立法通過施行,提供非法訊號的廠商可處2年以下徒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他說,無論是販售「純淨」的機上盒再由消費者下載App軟體使用、或是直接包含違法APP的機上盒,前者有極高的違法疑慮,後者則是違法事由明確。
蔡易餘還說,目前NCC針對機上盒廠商僅做形式上的認證。但是究竟為何主管機關針對這種有高度違法疑慮的產品不做出任何管制,則是令人感到困惑。針對功能上根本就是設計來違法的商品,相關機關在其進入市場前就應該把關,才可以好好照顧台灣的體育、影視產業。
陳柏惟則表示,中國從未放棄透過電視台和影視節目影響台灣的言論環境,對於在合法OTT 平台播放的中國節目都應嚴加監管、審視其播送的節目內容,更別說透過機上盒安裝程式這類非法的、侵害著作財產權的管道來收看體育賽事和電視、影劇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