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昶佐罷免案第一階段門檻達標 展開60日連署

▲林昶佐罷免案第一階段門檻達標。(圖/NOWnews今日新聞資料照)
▲林昶佐罷免案第一階段門檻達標。(圖/NOWnews今日新聞資料照)

記者羅婉庭/台北報導

無黨籍議員鍾小平,透過黃復興系統發起無黨籍立委林昶佐罷免案,已完成第一階段送件;同時,藍營青年結合金色力量黨主席童仲彥等勢力,也號召「清林散昶」罷免行動。對此,中選會今(10)日舉行委員會議決議,如已有一案經依法宣告成立,尚在進行中的罷免案,應公告停止進行。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中選會透過新聞稿表示,針對有關二個提議人之領銜人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罷免案所生競合問題及其處理事宜進行討論,決議對同一公職人員所提之罷免案,如已有一案經依法宣告成立,尚在進行中之罷免案,應公告停止進行。

中選會指出,鄭大平領銜於110年7月19日向該會提出第10屆立法委員(臺北市第5選舉區)林昶佐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經查對結果,符合規定人數已達法定提議人數,該會將依今日委員會議決議函請提議人之領銜人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到會領取連署函格式及連署人名冊格式,於60日內徵求連署。

另周世雄先生領銜於110年7月29日向該會提出同一立法委員罷免案,刻正由臺北市選舉委員會進行提議人名冊查對作業中。

中選會說明,二個提議人之領銜人可否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罷免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有明文限制,基於保障人民行使罷免權利,二個提議人之領銜人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之罷免案,選舉委員會仍依法受理。

中選會表示,至於對同一公職人員所提之罷免案,經連署程序後,如已有一案已依法宣告成立,其他罷免案是否繼續進行,該會委員會議決議,基於平等原則及公益原則,並考量罷免案投票結果如為通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另該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鑑於「提議」為罷免之前置程序,依舉輕明重之法理及參酌一事不再理原則,罷免投票後無論通過與否,均無訴諸原選舉區選舉人再度就同一公職人員重複進行罷免投票之必要。

林昶佐對此表示尊重,他說,現在最重要的還是繼續謹慎防疫、並且推動振興、逐步讓經濟復甦。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鞋槓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