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24日表示,「清林散昶」在7月29日向中選會提出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經查核後符合規定人數,可展開60日徵求連署。
中選會說明,兩個提議人之領銜人可否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罷免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有明文限制,基於保障人民行使罷免權利,兩個提議人之領銜人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之罷免案,選舉委員會仍依法受理。
至於對同一公職人員所提之罷免案,中選會表示,經連署程序後,如已有一案已依法宣告成立,其他罷免案是否繼續進行,該會委員會議決議,基於平等原則及公益原則,並考量罷免案投票結果如為通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另該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鑑於「提議」為罷免之前置程序,依舉輕明重之法理及參酌一事不再理原則,罷免投票後無論通過與否,均無訴諸原選舉區選舉人再度就同一公職人員重複進行罷免投票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