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聯盟參考本次事節,擬裁罰以一年禁賽觀察期併科罰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但在第一年禁賽觀察期滿後,視涉案球員於期間是否有積極從事公益勞動服務、悔過之事節,若認其並無積極悔改行為,將為永不錄用之裁定。又依照賽事章程第67.3條「若裁罰內容為罰款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不含)以上、禁賽10場(不含)以上、永不錄用,聯盟需依據該違規行為之性質,送請紀律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進行複查 」,參酌上述擬為裁罰之內容,以及本次事件係屬球員於賽場外行為,依照聯盟紀律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一條、仲裁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一條關於委員會任務界定,應由仲裁委員會為複查。
聯盟並依仲裁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二條,除由聯盟執行長陳建州擔任仲裁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外,其餘四人,由賽務決策委員會,選任球團代表陳信安、場控委員代表李鴻棋、聯盟法律顧問代表余宗鳴,以及公正人士代表李志峰,總共五席委員,其中公正人士部分,邀請任教於東吳大學法律系,長年投入專業研究於職業運動法規、保險法、仲裁法之李志峰教授擔任,亦通知當事人出席仲裁委員會議,當事人並委由經紀人蔡孟霖出席於民國110年9月2日17時,以線上會議方式進行的仲裁委員會。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 酒後不開車,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