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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台灣人就業權,勞動部規定須先透過長期照顧中心媒合本國勞工。若過了法定時間未找到本國籍看護,長照中心將主動遞件到勞動部申請辦理招募。接著雇主就會收到勞動部的紙本「招募許可函」。拿到招募許可函後可以開始尋找適合的在台移工,雇主可以透過在台移工NGO轉介,或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轉換系統」尋找外國人,並在就業服務機構上登記需求。
雇主承接國內現有的外國人有「合意轉換」和「到期轉換」兩種類別,如外國人已與原雇主終止聘僱關係並等待轉換雇主,或於聘僱期間與原雇主三方協議由新雇主接續,則為合意轉換。「到期轉換」則是外國人尚與原雇主維持聘僱關係,於聘僱期屆滿後才進行承接。在與新人面試談妥,並確認是何種類別的轉換後,就可以透過線上或紙本填寫「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在文件中附上移工的名字和護照號碼等個人資訊,再備妥其他文件將資料送至直聘中心申請「聘僱許可函」。
若是選擇「合意轉換」,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外國人(接續日)翌日起15日內,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選擇「到期轉換」則應於「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件日(簽署日)」翌日起15日內,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申請後如經核准,將收到公文。最後,再帶新聘的移工到縣市勞工局辦理相關手續,並辦妥身份證件、到健保局納保,並至移工母國的駐台機構辦「聘僱契約認證」即可。
因應疫情期間,勞動部7月宣布,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含)前3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進行PCR篩檢,如果區域內的醫療院所在週六、週日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新雇主承接當日醫院檢驗能量已額滿無法掛號,得例外延後至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檢驗PCR。等待移工PCR結果期間,新雇主應安排移工1人1室,落實防疫措施,檢驗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
新雇主未依規定安排移工PCR檢驗,或於等待PCR檢驗結果期間安排移工1人1室,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並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