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曾總十分坦然,根據棒球規則:(c)球棒之握把最後位置不得超過自棒端起18吋(45.7公分),握把部分得包紮或使用任何材料或物質處理使適合掌握。任何材料或物質延伸超過18吋限制之球棒,應令自比賽中移除。
【附記】裁判員在某一時間發現不符合(c)項規定之球棒,或在比賽中曾經被使用,不得依此理由宣判擊球員出局或將其驅逐離場。
【3.02(c)原註】
若擊球員球棒上的松焦油(Pine tar)或止滑劑超過握把18吋時,經裁判員主動察覺或經對方球隊提醒,裁判員應立刻要求擊球員更換球棒;擊球員若將球棒松脂超過的部分清除後,於後續比賽中仍得使用。
若在球棒使用前沒有任何異議,使用後才發現違反本項規定時,球棒使用的結果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