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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查,花名「佩佩」的少女係用通訊軟體instagram與一家日曜娛樂傳播公司搭上線,雙方約在台中市西屯區一家機車行面談後,傳播公司黃姓、吳姓、李姓三名男 子即為「佩佩」安排住處,當晚就由黃男載送「佩佩」到台中市仙樂絲KTV坐檯陪酒。警訊中「佩佩」表示她是做「金的」,沒有色情交易,但還是有客人會觸摸她大腿、臀部及摟腰等動作,傳播公司每小時向KTV收一千元,她可抽八百元,傳播公司則抽二百元。
該案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起公訴,三名被告於台中地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分別判處黃姓、吳姓、李姓三名被告三月至四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