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一周遭資遣 海盜船涉婚姻歧視遭勞工局開罰30萬

▲A女士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早在4月份即告知主管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7月底時、結婚前一周被資遣。(圖/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A女士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早在4月份即告知主管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7月底時、結婚前一周被資遣。(圖/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記者陳志仁/新北報導

婚假泡湯!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去年接獲任職於電競設備公司-「海盜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A女士申訴,早在4月份即告知主管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7月底時、結婚前一周被資遣;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構成「婚姻歧視」,依法裁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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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士控訴,公司以她所擔任售後服務助理有縮減人力的需求,並考量她的工作量最少,主張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為由,在她結婚前一周發動資遣,「害我連婚假都沒了,也沒有心情度蜜月……」;她對公司的作法感到相當失望,提起「婚姻歧視」申訴。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經勞工局調查,公司售後服務部門持續營運,仍有對外招募相近職缺,而A女士工作量多寡是公司分派的結果,另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的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公司主張的理由逐一被推翻,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該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與A女即將結婚有關,構成「婚姻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決定裁罰30萬元。

陳瑞嘉說,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過去企業為人詬病的單身條款、禁孕條款,依現行勞動法令都不可行,且雇主從招募、甄試開始,乃至薪資、考績、陞遷,到退休、資遣…等階段,對於侵害勞工權益的違法雇主,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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