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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經勞工局調查,公司售後服務部門持續營運,仍有對外招募相近職缺,而A女士工作量多寡是公司分派的結果,另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的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公司主張的理由逐一被推翻,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該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與A女即將結婚有關,構成「婚姻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決定裁罰30萬元。
陳瑞嘉說,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過去企業為人詬病的單身條款、禁孕條款,依現行勞動法令都不可行,且雇主從招募、甄試開始,乃至薪資、考績、陞遷,到退休、資遣…等階段,對於侵害勞工權益的違法雇主,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