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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所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的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若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此外,為協助社會住宅政策推動,財政部指出,依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或提供社會住宅使用者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在1萬元限額內,免納綜所稅,其中住宅法第23條供社會住宅使用超過前開免稅限額之租金所得,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得按租賃收入60%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為進一步鼓勵房東將住宅出租予弱勢族群及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的推動,今年6月9日修正前開規定,將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至1萬5千元。
財政部也呼籲,持有多屋的納稅義務人以往年度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者,請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