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投票在即!陳柏惟遭指10年前曾肇事逃逸

▲陳柏惟罷免案投票在即,現卻被爆出10年前曾經肇事逃逸,引發關注。(圖/陳柏惟辦公室提供)
▲陳柏惟罷免案投票在即,現卻被爆出10年前曾經肇事逃逸,引發關注。(圖/陳柏惟辦公室提供)

記者黃宣尹/台北報導

台灣基進立委陳柏惟罷免案將於10月23日投票,現卻傳出陳柏惟過去曾有肇事逃逸紀錄,引發議論。對此,《NOWnews今日新聞》致電陳柏惟團隊,但尚無法取得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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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媒體人黃揚明今(6)日在臉書表示,他近日接獲爆料,有證據顯示陳柏惟曾在2011年9月駕車撞傷機車騎士,肇事後第一時間逃逸無蹤,直到警方調閱監視器查獲他才俯首認罪,他也因此案被檢方起訴、法院判刑9個月、緩刑3年、接受3場法治教育。

《NOWnews今日新聞》取得黃揚明本人同意,轉載其臉書文書。黃揚明說,根據爆料民眾提供的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27號判決書」,這起肇事逃逸事件發生在2011年9月29日清晨6點35分,當時年僅26歲的陳柏惟駕駛自用小客車在高雄市前鎮區道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經一心二路與台鋁中巷路口,陳由外側車道超車到內側車道,疏忽導致擦撞一位騎著普通重型機車的機車騎士,導致騎士人、車倒地。

黃揚明說,判決書對肇逃過程如此描述,「陳柏惟明知其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應即時救護,以減少傷亡,並不得規避其責任,竟未採取電話報案或直接將OOO(被害人姓名)送醫等必要之救助行為,亦未停留於現場等候警方前來處理責任歸屬問題,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逃離現場」。

黃揚明說,被陳柏惟撞倒的機車騎士,事後被送往距離案發地點不到2公里處的邱外科醫院治療,其傷勢包括顱內受傷、硬腦膜下腔出血等。高雄市警局前鎮分局承辦員警在案發後調閱道路監視器,發現由陳柏惟所駕駛的車輛,才循線查獲。陳到案時,對其肇事逃逸情事坦承不諱,因此偵訊後就依肇事逃逸罪嫌函送高雄地檢署。

黃揚明表示,這件案子發生後,陳柏惟報名參加了ESPN在同年10月舉辦的體育主播徵選活動,並於11月初獲網友票選為網路人氣王,晉級決賽,但最後並未入選。2012年3月15日,高雄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李賜隆將陳柏惟依《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提起公訴。即使案發已近半年,但陳並沒與被害者和解成功。直到他被起訴後,才在3月27日針對過失傷害部分,與被害者家屬在高雄市前鎮區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議定賠償受害者40萬元,陳第一次支付20萬元,剩餘20萬元分4期、按月支付5萬元。

黃揚明表示,同年6月14日,一審結果宣判,「陳柏惟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負擔(和解金),且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判刑9個月、緩刑3年、接受3場法治教育,是陳柏惟肇事逃逸的代價。

黃揚明說,承審法官毛妍懿在判決書中提及,陳柏惟駕車肇事致人受傷,「竟未下車查看即駕車逃離現場,未協助救護傷者、叫救護車、報警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亦未留下自身姓名、聯絡電話或聯絡方式,增加告訴人傷害增劇之危險及事後求償之困難,且有礙肇事者身分之追查,實有不該。」法官還提及,陳雖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犯罪情節非輕,且被害人所受之傷勢頗為嚴重」,因此仍做出有罪判決。

黃揚明表示,雖然2015年陳柏惟緩刑期滿後就無須入監服刑,也不會留下前科紀錄,因此仍可申請到俗稱「良民證」的無刑事案件犯罪紀錄,但他有過駕車撞傷人並肇事逃逸的惡劣行徑,判決書均清楚記載。

黃揚明說,無論是起訴書或判決書,都未描述陳柏惟案發當天清晨為何駕車?肇事後為何逃逸?當時有無酒駕?陳柏惟如今面對罷免危機,黃揚明詢問,「您是否願意在此罷免前的關鍵時刻,面對過去所犯下的肇逃過錯?又能否回答前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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