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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如此,由於寬限期間申貸者只需繳納利息,而不需償還本金,等於寬限期過後,本金加利息的總體金額會比沒有使用寬限期來得高。以購買總價1000萬房屋來試算,若貸款8成、30年期、利率1.35%,若不採用寬限期,每月本金加利息應繳2.7萬元,總支付利息約173.3萬;但若前2年使用寬限期,雖然一開始每月只需繳納9000元,但寬限期後每月需繳2.8萬元,每月負擔多了逾3倍,且總支付利息變為182.7萬元,等於比沒有採用寬限期的方案,需多付9.4萬元。
因此,謝明哲與郎美囡均強調,「有還款能力者才適合採用寬限期,還款能力較差者,反而不適合」。意即購屋者家庭雙薪月收入,無論有沒有使用寬限期,都能夠負擔支應每月房貸,只是因為購屋初期有裝潢、購置家具及家電等需求,才使用寬限期降低現金支出。
反之,有些購屋主認為一開始先用寬限期,壓低每月還款金額,「之後或許可以加薪或收入增加」,但若寬限期結束後收入沒增加,或是遇到疫情等變數,負擔反而變更重,甚至可能因還不出房貸,得盡快將房屋賠售脫手,更加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