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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承辦檢察官訊問後,認定2人均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住宅、第276條過失致死等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黃女前後供述矛盾,與現場鑑識之跡證不符,並有逃亡、勾串證人及滅證之虞,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郭男則經檢察官諭知6萬元交保候傳;另黃女除涉及刑事責任外,高雄地檢署已著手清查其名下有無財產,以利保全扣押,維護被害人之求償權益。
高雄地院指出,黃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否認有過失致死等犯行,惟依卷內相關事證,足認被告犯嫌重大,又被告前後供述內容不一,且與他證人所證不符,有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現無收入,倘日後面臨巨額賠償,恐使被告生逃亡動機,是有逃亡之虞,又審酌本件被告所犯造成多人死傷,考量被告所為對社會治安危害程度及個人人身自由利益兩相權衡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