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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立委補選限制,中選會表示,依公職選罷法第91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應由選舉委員會審查,並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另同法第15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至被選舉權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