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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保安大隊指出,執勤員警當時請在Uber後座的男乘客下車核對身分資料,目視發現褲袋露出刀柄,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動手檢查男乘客身體、隨身物件,查獲折疊刀及K他命、現金,女乘客身上也查獲現金,疑為男乘客共犯,以持有毒品現行犯逮捕2人。
法官勘驗員警密錄器後,發現員警請男乘客下車後,並非目視獲得男子攜帶刀械的資訊,而是動手拍打、深入褲袋才查獲刀械,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員警自不得進而檢查身體、隨身物件,員警卻繼續進行身體及隨身物件檢查,應屬違法搜索。
北院認為,員警因此搜索取得的毒品,應不得作為證明這對男女持有毒品的證據。此件排除違法搜索所得的毒品證據後,即無證據證明2人持有毒品。員警逮捕不合法,將2人當庭釋放。(編輯:戴光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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